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247号原告王甲刚,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邝金鹏,男,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王甲刚与被告邝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