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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247号

王甲刚与邝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甲刚,邝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247号原告王甲刚,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邝金鹏,男,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王甲刚与被告邝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