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长铃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临河街230号。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龙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长安路148号。被执行人陆来冰,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村**栋*楼***室。被执行人冷敏,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张家港市税务局职员,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村17栋。申请执行人长春长铃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龙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来冰、冷敏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01)长经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