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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983号

罪犯梁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983号罪犯梁小龙,男,1988年11月5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小龙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院于2015年2月10为梁小龙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小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小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