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55号罪犯王贤全,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了(2014)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王贤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监管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贤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受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罪犯王贤全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山东省运河监狱计分考核台帐、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贤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贤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