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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360号

李元常与孙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元常,孙建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60号

原告:李元常。

被告:孙建岭。

原告李元常诉被告孙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元常承担。

审判员  高学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