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60号
原告:李元常。
被告:孙建岭。
原告李元常诉被告孙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元常承担。
审判员 高学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