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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279号

邢爱飞与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爱飞,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邢爱飞。

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邢爱飞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38795.28元,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2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另行设有抵押(另案在司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袁俭等61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 海 燕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