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66号
原告:陈某,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祁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