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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87号

雷世杰与王凯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世杰,王凯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雷世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邹村*组。被执行人王凯妮,女,汉族,1986年7月2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太白村*组。申请执行人雷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凯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返还彩礼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凯妮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凯妮给付申请人雷世杰20000元,申请人应返还被执行人格力空调折价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