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雷世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邹村*组。被执行人王凯妮,女,汉族,1986年7月2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太白村*组。申请执行人雷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凯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返还彩礼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凯妮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凯妮给付申请人雷世杰20000元,申请人应返还被执行人格力空调折价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