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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402号

熊少全与文丽芳魏文兴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少全,魏文兴,文丽芳,重庆市玖捌捌餐饮有限公司,重庆汉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别明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熊少全,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魏文兴,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文丽芳,女,汉族,1977年8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玖捌捌餐饮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汉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址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别明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别明江,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熊少全与被执行人魏文兴、文丽芳、重庆市玖捌捌餐饮有限公司、重庆汉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别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标的为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别明江2016年5月18日支付本金30万元。剩余利息40310元,律师服务费15000元,受理费5033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64743元被执行人别明江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64743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