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孙俊。被执行人姚亮。被执行人林佳。被执行人姚建。申请执行人孙俊与姚亮、林佳、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