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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4261号

杨启林与深圳市新金山集邮市场国华收藏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启林,深圳市新金山集邮市场国华收藏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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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4261号原告杨启林。被告深圳市新金山集邮市场国华收藏社,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号金山大厦*楼A6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华。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98万元;2、被告赔偿精神伤害费20万元,退还鉴定费500元;3、被告支付误工、生活住宿、差旅费,每天360元*150天=54000元;4、被告负责诉讼费和强制执行费等一切费用。案件主要事实一、2016年1月12日,原告携带收藏品一批前往被告处鉴定。原告支���被告鉴定费用人民币500元。

二、深圳市新金山集邮市场国华收藏社的税务登记证显示其经营范围:瓷器、铜器、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币)。

三、原告前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称上述收藏品在被告处被鉴定为假货,且被损坏,要求被告返还鉴定费以及赔偿损坏收藏品的各种经济损失。

四、2016年2月26日,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都认为不再接受第二次调解,符合终止调解处理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称其收藏品在鉴定时被被告损坏外包装,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系被告打开外包装,被告亦未承认打开过涉案收藏品的外包装,并且,被告提供了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有打开涉案收藏品外包装的动作,庭审中原告认可视频中的人是其本人,因此,综合以上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且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启林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喻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