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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1179号

宋马氏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马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179号原告宋马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忠领,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马氏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马氏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鲁R×××××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马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涉案车辆鲁鲁R×××××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