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219号罪犯江涛,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石大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涛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灵、王臻,固原监狱干警李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江涛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江涛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江涛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两次记功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得减刑分107.5分。
本院认为,罪犯江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