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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681号

陈是君与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是君,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是君,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执行人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第9层A916、917、918室。

法定代表人:施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是君与被执行人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5月30日,被执行人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是君货款21000元,利息损失(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32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是君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振霸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典磊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尤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