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孟祥明,个体户。被告周杰,个体户。
原告孟祥明与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祥明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杰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明撤回对被告周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祥明负担。
审 判 长 滕 勇
人民陪审员 吕筱萍
人民陪审员 赵群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卓辉宇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