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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知初字第197号

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城区舜发模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区舜发模具配件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197号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城区舜发模具配件商店。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型路40号。经营者:郑宝棠,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吕家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005262056。

委托代理人:韩万军,该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城区舜发模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宏斐

人民陪审员  王建林

人民陪审员  茅建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黄 芳?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