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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辖终158号

扬州市明辉油漆有限公司与李冬水、扬州京禾木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水,扬州市明辉油漆有限公司,扬州京禾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明辉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四望亭路488-2号(锦绣花园)。法定代表人申鸭林,总经理。原审被告扬州京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办事处姚湾村姚湾组2-。法定代表人李冬水,总经理。

上诉人李冬水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2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冬水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冬水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梅港乡老虎口村朱家组63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京禾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办事处姚湾村姚湾组2-,属于原审法院辖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冬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冬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冬水的住所地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李冬水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扬州京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李冬水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驷

代理

审判员 韩 凯

代理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佩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