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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13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大道十二层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贯泉,该公司经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诉讼费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积赋

审判员  黄仲民

审判员  冯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