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150号
原告:李明星,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郑贤奇,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富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程宏霞,经理。
原告李明星与被告安徽富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