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36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张春梅、孙文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张春梅,孙文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春华。委托代理人许楠楠,女。被申请人张春梅,女。被申请人孙文楼,男。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春梅、孙文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则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