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2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