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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355-1号

李某与陶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3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陶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某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