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民初1479号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凤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凤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479号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3号鲁通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4961915K。法定代表人王宏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芝,女,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