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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001号

李建琢与刘丙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琢,刘丙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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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琢。

被执行人:刘丙海,李建琢申请刘丙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8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琢于2016-3-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50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