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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33号

冯双娃申请执行蒋如清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双娃,蒋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冯双娃,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华子坪镇冯岔村。被执行人蒋如清,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桃树湾村。申请执行人冯双娃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蒋如清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双娃购沙款10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90元,执行费55元。执行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执行人蒋如清缴纳案件款2000元(兑付),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蒋如清与申请执行人冯双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双娃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