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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964号

安学明与何志会、吕忠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安学明,何志会,吕忠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964号原告安学明。被告何志会。被告吕忠菊(何志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学明与被告何志会、吕忠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安学明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安学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安学明经本院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