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964号原告安学明。被告何志会。被告吕忠菊(何志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学明与被告何志会、吕忠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安学明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安学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安学明经本院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颖 微信公众号“”
安学明与何志会、吕忠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964号原告安学明。被告何志会。被告吕忠菊(何志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学明与被告何志会、吕忠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安学明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安学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安学明经本院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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