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骆驼胶带橡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99833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友谊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爱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雪,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6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214室。法定代表人李滔,总经理。湖北骆驼胶带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胶带公司)与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7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骆驼胶带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红双环公司给付货款等共计424532.02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红双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红双环公司名下有房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红双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骆驼胶带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24532.0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红双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72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
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