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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2213号

王玉军与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军,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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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军,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负责人王友成,总经理。王玉军申请执行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6)第355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书中所确��的义务。故王玉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偿还王玉军保证及共计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玉军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欠款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尚未交纳的欠款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6)第35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明

代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