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2执615-1号

解书进与被临沂润华瓷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书进,临沂宏益瓷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615-1号申请执行人解书进,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临沂宏益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臣,经理。申请人解书进与被执行人临沂润华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变更临沂宏益瓷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依法通知临沂宏益瓷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的(2005)临罗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宏益瓷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宏益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卞广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