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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61号

茶建文与保山陶然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茶建文,保山陶然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茶建文,男,1998年5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安富,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保山陶然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茶建文与保山陶然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然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调解书,由陶然公司支付给茶建文工资7600元,并退还押金300元,合计7900元。到期后陶然公司未履行,茶建文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陶然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张菊仙因涉嫌刑事犯罪在保山看守所羁押,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执6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执行员  蒋宇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