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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015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0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该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