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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279号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27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

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李某1申请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1于2016-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执行员  彭文成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建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