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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字192号

杜仕华与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 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仕华,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梁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字192号申请执行人杜仕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法定代表人梁玉明,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梁玉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世海(系公司员工),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杜仕华与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分别于2016年1月8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 琼

审 判 员  唐晓凰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