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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85号

胡德山与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德山,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山。被执行人向望平。被执行人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曹家嘴。法定代表人金珍银。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胡德山申请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9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德山案款8184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18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向望平黄石华烁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