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泽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范俊芳,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芹,女,汉族,居民。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王建军等四人申请执行郑州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康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付庆华
审判员 周战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