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荔执字第9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黄琦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琦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黄琦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忠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