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申请王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奔民初字第7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于2016-1-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3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