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2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被告李彦华。被告秦慧。被告郭军。被告闫立会。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