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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2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2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被告李彦华。被告秦慧。被告郭军。被告闫立会。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彦华、秦慧、郭军、闫立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