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430-2号申请执行人白日宏,男,40岁,汉族,现住商都县。被执行人鲁世泉,男,5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白日宏与鲁世泉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世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日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共计15789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鲁世泉所有的佳欣小区在建未出售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鲁世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日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鲁世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日宏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