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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433号

谭建均与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健均,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廷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33号原告谭健均,男,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廷刚。被告李廷毅,男性,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