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33号原告谭健均,男,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廷刚。被告李廷毅,男性,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