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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字第3490号

何荣占与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荣占,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第3490号申请执行人何荣占。被执行人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七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谷守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荣占诉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直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何荣占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何荣占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4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存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