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43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蔡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希
书 记 员 顾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