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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434号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43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蔡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希

书 记 员 顾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