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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316号

潘有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有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16号申请人潘有琴,女,汉族。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潘有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有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4676.2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缴纳案款14676.22元,案款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有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义务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妮

代理

审判员  王贵珍

代理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