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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379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7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左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