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7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左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谢林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7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左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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