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366号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益敖。委托代理人田会强。委托代理人姜川。
被告王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