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019号原告襄阳隆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隆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春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隆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隆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隆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隆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雷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