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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579号

曾发与王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发,王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579号原告曾发,男,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王华波,男,生于1990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川区。

原告曾发诉被告王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小旋

审 判 员  魏文锋

人民陪审员  刘官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