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579号原告曾发,男,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王华波,男,生于1990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川区。
原告曾发诉被告王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小旋
审 判 员 魏文锋
人民陪审员 刘官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