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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刑初102号

祝X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祝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7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XX,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陈奕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祝XX驾驶车牌号为云G****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03省道由泸西县方向驶往弥勒市方向。当天21时35分,当车行至203省道K14+900m处时,由于祝XX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致使所驾车辆车头撞击同向在前方行走的被害人王XX,造成王XX受伤及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祝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祝XX随即将被害人王XX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在王XX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祝XX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祝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常住人口户、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XX、徐XX的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祝XX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XX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XX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将被害人王XX送医抢救,在王XX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祝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兴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