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4569-1号

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与孙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孙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569-1号原告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住沙镇镇沙北村。法定代表人窦维福,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普光,沙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傅池洪,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立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玉祥(系被告的父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孙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