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8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陈誉仁,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誉仁、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乐坪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因有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被告总是空穴来风,无故怀疑原告,并经常殴打、恐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原、被告女儿刘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本���的适格的诉讼主体及原、被告的子女情况。2、原告刘某甲在娄底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3、原告刘某甲在娄底四一八职工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4、2004年6月2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出具的娄市公法鉴字(2004)第154号法医学鉴定书复印件。第2-4项证据拟证明被告对原告曾实施过殴打行为。
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状里面陈述的事实不属实。当初结婚的时候我就让她考虑好,我是一个××人,但我也能养活她,要她想好了以后再与我在一起。以前我每年做工做生意赚的钱都给了她,2013年以后我没有钱了,我问原告要钱,结果夫妻发生矛盾。2004年我怀疑原告与婚外异性叫李xx的有不正当关系,引发一些矛盾吵了架。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会同意离婚。被告刘某乙未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据。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证据,认定本案以下事实: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娄底市人民政府乐坪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由于原告的原因不能生育小孩,原、被告夫妻××××年××月××日带养(收养)了女儿刘某丙(××××年××月××日生)。因被告怀疑原告与某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夫妻矛盾,夫妻吵闹不休,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刘某乙儿时因患小儿麻痹症导致左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经相识恋爱,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经过十多年婚姻生活,原、被告夫妻均应对共同组建的家庭承担自己的家庭责任,履行自己的家庭义务,并以健康良好的生活作风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生活氛围。原、被告婚姻生活近年虽因多方原因引发夫妻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在,只要夫妻双方真诚相待,切实负起家庭责任,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浩然
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
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建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